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