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