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盖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水源置换、关井压采等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