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桑干河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领导,明确划定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区,分步实施区域性生态修复,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对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规划制定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实施方案,采取地表沉陷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矿区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煤矸石治理等措施,修复矿山生态环境。

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历史文化以及发展科普教育、旅游观光等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