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桑干河流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桑干河流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提高防治标准,防止造成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