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桑干河流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保护。

桑干河流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提高防治标准,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