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桑干河流域水生生物监测,定期对流域内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进行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对流域内种群濒危水生生物的栖息地、生长环境进行修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流域内水生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