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河道蓄水、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等措施,加强桑干河流域湿地修复,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