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桑干河流域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按照规划治导线采取河槽疏浚、河道清障、生态护岸、河道水质净化、生态浅滩净化等措施,提高流域内山洪灾害防治能力。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