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保护、扩大桑干河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

鼓励在桑干河流域建设并推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