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保护、扩大桑干河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鼓励在桑干河流域建设并推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