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流域生态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统筹推进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