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协同第二十条有效桑干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联动预警和应急机制等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