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协同第十八条有效根据国家、省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桑干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