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协同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清理联动机制,协商确定联动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依法实行桑干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有序退出和处置桑干河流域河道岸线空间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