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