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