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