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