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