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