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