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