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