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督促养犬人及时进行养犬登记,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有关养犬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养犬地村(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