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相关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