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