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