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