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