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粪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