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般限养区内未对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的,重点限养区内单位饲养的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伤害和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乱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