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