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或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