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