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