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