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与收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依法收容救助犬只。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免缴限制养犬管理费。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