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登记和年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限制养犬管理费纳入财政管理,用于犬只证卡、号牌的制作和电子芯片植入等相关管理工作的支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与城管、农业农村、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