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登记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失踪或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受理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