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所养犬只、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受理公安机关进行年检。

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