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二)养犬场所证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