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二)养犬场所证明;(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