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四)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