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