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近三年内无伤害、遗弃犬只行为记录。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