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近三年内无伤害、遗弃犬只行为记录。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