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减少和避免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