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第二十七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并协助其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