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开展控烟宣传。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