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