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吸烟区外,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履行管理职责。

禁止吸烟场所内,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含电子烟)。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