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