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