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