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古银杏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级别实施具体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