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