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银杏树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