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和用地审批、竣工规划核实和验收等工作;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等工作;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的价格行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