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